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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的生效遗嘱中关于设立居住利益的内容,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
准确认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开展家庭赡养指导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指定公职监护人承担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职责
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父母可以代理胎儿起诉维权
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特定情形下,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
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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