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应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乘车人、驾驶人应依法赔偿
-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 被侵权人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合并审理
- 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 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或双方当事人认可执行完毕的笔录,否则不能认定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