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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同居彩礼的处分
       非法同居双方自动解除同居行为,请问在非法同居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应按照什么样的法律处分?
      发表时间:2010/9/26 13:25:11  发布人: 陈本川
      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回复时间:2010/9/26 16:56:07  回复人:
    • 苍天在上,谁为民主
      我是一个家住陕西省商洛山区的柔弱女子,为了讨回我父亲十余年前的砖厂投资款,多年来东奔西走,欲诉无门,身感疲惫,心力交瘁。今天在这里把我的苦衷倾诉出来,希望能得到好心人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帮助!
      1992年,我的父亲承包了当时村里的机砖厂,并在10年的承包期内先后投入了修路、建窑、建房、打井、修建排水沟等基础设施资金共170多万元。
      2002年承包合同到期,按约定应由村委会赔偿我父亲投资的这部分个人财产,但是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陈XX(后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判刑20年)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采取胁迫、恐吓等手段,动用机械(装载机等)推倒砖厂围墙及设施、打伤工作人员,最终强行收回了砖厂承包权。可怜我父亲一个普通的老百姓,面对黑社会势力掌控下的村委会组织,诉求无门,暗自伤神,最终身患重症,气疾而终!
      为了讨回我父亲的投资赔偿款,我们多次找到村委会,但得到的答复是当时的强占行为是陈XX个人所为,与村委会无关。这样不顾事实的推脱之词竟出自和谐社会的基层政府领导之口,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无言以对。之后,我们不得已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背井离乡,孤苦无助。然而事情一直未能得到一点解决。
      前两年,市政府规划修路将原砖厂占地征用,并对砖厂地面建筑物给予了总共几百万元的赔偿,我父亲当年投资修建的基础设施在被村委会无偿使用多年后依旧完好并包含在这些得到赔偿的地面建筑物之内,理应获得属于他的这部分赔偿,为此,我及家人又多次找到村委会(现改称社区)领导商讨我父亲的赔偿款之事,但最终村委会只愿意拿出区区5万元作为补偿了事。这就是和谐社会下去私为政、立公为民的基层政府吗?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什么我们普通百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旧如此困难?朗朗天日,我的心却感到如此悲凉!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能讨回我父亲多年辛苦的血汗钱,以慰他含冤的在天之灵!谁能帮帮我!



      发表时间:2010/8/26 23:07:47  发布人: 陈丹娅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2010/8/27 7:15:41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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