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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确定管辖?

    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确定管辖?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九批)

    答疑意见:拆除、拆迁楼体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标的物、合同主体资质、监管要求等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楼房、桥梁、道路等),具有不可移动、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并承担安全责任。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多为动产(如加工设备、定做衣物等)或者小型不动产修缮,通常可移动、规模小,安全要求相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关于“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参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的规定,房屋拆除合同,其合同标的物为建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其施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故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咨询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范钦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贾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