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非法请托),无法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或移送侦查机关(受托人去世),如何处理?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5020800281)
不法原因给付规则源于罗马法中的“目的不达型返还之诉”制度。古罗马法奉行合同类型法定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所约定义务属于法律承认的合同内容时,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在所约定的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承认的合同内容时,无法请求相对人履行所约定义务,如果一方先作出给付,而另一方在受领给付后没有作出对待给付,那么先作出给付的一方可以给付目的未能实现为由,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间接督促受领人实现给付人所追求的目的。而在给付人的给付目的已经实现的场合下,给付人就不能请求受领人返还已经受领的给付。这就是罗马法上的目的不达型返还之诉。通常情形下,目的不达型返还之诉中,给付人能否请求返还与给付目的是否实现直接相关,例外情况是,如果给付目的违法或者违反道德,则与给付目的是否实现无关,而与给付人是否具有不法性相关。给付目的违法或者违反道德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处理规则:一是受领人存在违法性,给付人并不存在,即违法性仅存于受领人。此种情形中,无论给付目的是否已实现,给付人均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所受领给付。二是给付人存在违法性,而受领人不存在,即违法性仅存于给付人。此种情形中,给付人不得请求受领人返还所受领给付。三是给付人、受领人均存在违法性,即双方均存在不法性。此种情形中,适用“占有优先”规则,倾向于维持现状,不为任何一方提供救济。罗马法中的“违法性仅存于给付人时不得请求返还”规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得以承继。
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有专家学者提出应规定“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将该规定作为第985条但书之一,但立法机关并未采纳该意见。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两大法系的晚近发展来看,《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规则,并非立法疏漏,而是有其合理之处:一是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规则受到目的性限缩的严格限制,仅限于给付方相对于受领方而言具有极端卑劣动机的情形;二是违法者未必不应获得救济,且有时允许返还比不允许返还可能对违法悖俗行为更具有威慑力;三是合同无效制度旨在根本否定私人事务安排,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有可能使该制度目的落空;四是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给付“原因”的制度,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中的“原因”存在不同理解,不法原因给付规则的适用标准缺乏客观性,法官可在必要时借助公序良俗、诚信、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变相在个案中适用不法原因给付规则。
就违规请托中“服务费”而产生的诉讼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相关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某高级人民法院曾书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前述问题征求了有关机关的意见。目前仍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因违规请托“服务费”纠纷产生的诉讼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主要考虑:1.此类因违规请托中的“服务费”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中,无论请托人还是受托人,对于“服务费”都不享有合法权益,对讼争标的不享有诉的利益,其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3项关于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2.此种违规请托行为中,请托人与受托人均明知其行为的投机性与不法性,双方就“服务费”产生的纠纷属于自然之债,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应用于保护此种不法债务。3.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无论作出何种实体处理,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都不好,故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予受理,并在认定合同无效后,按照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作出处理。主要考虑:1.因违规请托中“服务费”纠纷而产生诉讼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且不存在该法第127条所列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相关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起诉。2.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虽然曾经考虑过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返还”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例外情形,但民法典最终并未规定这一规则。3.违规请托情形多样,请托人与受托人往往均有一定过错,甚至受托人过错更大。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结合个案中各方的过错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更为妥当。“一刀切”地规定对于请托人返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可能并不符合认定此种行为无效的规范目的,反而使受托人不当获利。
鉴于违规请托“服务费”纠纷涉及的情形多样,问题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有待进一步研究。一般通行的做法是不予受理。这主要是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进行规则指引,使给予人不进行不法行为的给付,否则,如果给付之后还能要回,则会对此种违法行为起到鼓励作用,不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道德导向。
当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法律的目的、相关行为是否违规违法以及严重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得利的内容等因素,力争在不影响相关强制性规定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不保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避免当事人通过背信行为谋取不当利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权衡。
另,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编号2023-16-2-119-001)所涉法律适用问题与所提问题有类似之处,亦可作为参考。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赛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