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多发工资引发的争议,案由应当定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
(《立案工作指导》/法答网)
【回复意见】用人单位主张向劳动者超额支付了劳动报酬,起诉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的,案由应定为劳动争议。主要考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无论是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工资款,还是劳动者追索工资款,均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者因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民事案件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故案由应当确定为劳动争议。
评析
剖析法律依据:为何是劳动争议
要弄清楚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超额工资款的案由,关键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 1 条为我们界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该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载体,其中工资报酬的约定与支付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当用人单位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工资款时,从本质上讲,这就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围绕工资这一关键要素所产生的争议。例如在星耀科技公司与小李的案例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是其基本义务,而小李依据合同提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此次工资多发事件,使得原本清晰的工资支付关系产生了波动,双方对工资的实际支付数额产生了分歧,这显然符合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这一情形。
从更深层次的法律逻辑来分析,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和特定身份性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下进行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这种关系与普通的民事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工资的发放并非孤立的金钱给付行为,而是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即使是因财务核算失误等原因导致工资多发,这一行为也脱离不了劳动关系的大框架,它仍然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判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超额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进而案由确定为劳动争议。
实际影响:案由确定的重要性
案由的确定绝非仅仅是一个名称的选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各个关键环节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维权方式的差异
若案由定为不当得利,这便被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常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下,双方需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来推进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整个过程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当案由确定为劳动争议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先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某起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小王认为用人单位少支付了自己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则坚称工资支付无误。如果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小王就需要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先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若小王或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种前置程序的设置,旨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专业性强、处理效率高的优势,通过专业的劳动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裁决,尽可能在仲裁阶段就解决劳动争议,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一种相对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法律适用的不同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裁判。《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这类案件中,重点在于判断一方获得利益是否没有合法依据,以及另一方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当案由为劳动争议时,法律适用则更为复杂和专业,需要综合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例如,在工资支付方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劳动法律法规还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诸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这些规定都将作为重要的裁判依据,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