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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的,可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的,可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500140

    【最高院回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前述规定,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公告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与案件受理费性质相同,如原告拒不交纳,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为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应向当事释明符合法定情形可提出司法救助申请,避免机械适用。如当事人有经济能力经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仍拒不交纳,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拒不交纳公告费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有关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回复人:赵风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评析

    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法院如何抉择

    (一)法院的释明与督促

    当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时,法院会以书面通知或者口头告知的方式,向原告清晰地阐述缴纳公告费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无端强加,而是基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必要需求。同时,法院也会着重强调不缴纳公告费将会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让原告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详细说明,若不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将无法启动,这不仅会阻碍被告及时知晓诉讼相关事宜,使其无法行使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还会导致整个诉讼程序陷入停滞,无法按照正常的节奏进行审理和裁决 。除了释明,部分法院还会展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与人文关怀,给予原告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再次督促其缴纳公告费。在这个宽限期内,法院会密切关注原告的动态,期望原告能够权衡利弊,积极履行缴费义务,让诉讼程序得以继续前行。

    (二)按撤诉处理的依据与实践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并未明确无误地规定拒缴公告费可按撤诉处理,但从诉讼原理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这种处理方式也并非毫无道理。从诉讼原理上看,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有责任推动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公告费的缴纳是实现公告送达的必要条件,而公告送达又是保障被告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完整性的关键环节。若原告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公告送达无法实现,就相当于在诉讼的道路上设置了障碍,使得诉讼难以继续推进。从这个角度讲,将其视为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按撤诉处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虽然在操作细节上可能存在些许差异,但大致的处理思路是一致的。当原告经法院释明和督促后,仍然坚决拒缴公告费,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在某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还款,但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如果原告拒缴公告费,法院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最终裁定按撤诉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维护诉讼程序严肃性的同时,也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若原告后续改变主意,仍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重新提起诉讼,但需要再次履行相关的诉讼义务,包括缴纳公告费等。

    “未预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 能否参照?

    (一)两者规定的差异剖析

    在探讨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能否参照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这一问题时,深入剖析两者规定的差异是关键的第一步。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案件受理费的预交与未预交的处理规则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条款,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之一。若原告未预交,人民法院会先履行通知预交的义务,只有在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依旧不预交的情况下,才会裁定按撤诉处理 。这种规定构建了一个严谨且有序的诉讼费用预交与处理机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启动,又给予了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告费的缴纳规定在法律层面则显得相对模糊。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直接针对公告费缴纳以及未缴纳后果的明确法律条文。虽然公告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法律规定的细致程度上,远不及案件受理费。这种差异使得在面对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时,法院在处理方式上缺乏像处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那样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与争议。

    (二)实践中的参照争议

    在司法实践的广袤领域中,对于是否能够参照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处理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的情况,争议之声不绝于耳。部分司法工作者和学者认为,从诉讼费用的整体性质以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存在参照适用的合理性。他们指出,无论是案件受理费还是公告费,都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都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正常运转而产生的费用。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对缴纳诉讼费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允许原告随意拒绝缴纳公告费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将会对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损害,也可能导致被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涉及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如果原告拒缴公告费,案件就会陷入停滞状态,被告可能因无法及时知晓诉讼信息而错过行使诉讼权利的时机,这显然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因此,参照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 的规定,能够促使原告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秩序。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强调,虽然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同属诉讼费用,但两者在功能、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不能简单地进行参照。案件受理费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基础性费用,其缴纳与否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正常开启。而公告费是在诉讼过程中,当出现特定情形(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时,为实现特殊送达方式而产生的费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案件受理费不可相提并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拒缴公告费可按撤诉处理,就应当遵循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的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可能会导致原告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这种争议的存在,不仅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也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提出了迫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