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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这种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正规金融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在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仅从这种融资形式上讲,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应审查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单位内部的集资行为归于无效。

    除此之外,还应审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如果用于从事下列活动,也应认定为无效:

    1)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

    2)用于从事违法活动;

    3)从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