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没有制作人员签名并不当然无证明效力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申5411号/民事法律参考)
裁判要旨
现行法律规定并无缺少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即无证明效力的明确表述。当事人对书证提出质疑的,亦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中,并无缺少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即无证明效力的明确表述。当事人对书证提出质疑的,亦可依据前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出庭作证。农发行新疆支行营业部出具《情况说明》,系依照民事程序法律的规定参与本案诉讼,并非试图创设新的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与其依法陈述所知晓案情并无关联。农发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欧某与本案所涉纠纷有事实上的关联,但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所指有可能影响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公正客观参与诉讼的特定利害关系。海丰达公司仅以农发行新疆分行及其工作人员为受益者为由即认定其不能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缺乏事实根据。由于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了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事实,与《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欧某所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并非仅以前述书证及证人证言之孤证认定本案事实,故二审法院将《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欧某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之一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新规下的单位证明材料
在民事诉讼的舞台上,证据始终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而单位证明材料,作为其中一类特殊的证据,其证明力的认定一直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这看似简洁的条文,实则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对司法实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这一规定为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设定了明确的标准。以往,单位证明材料的形式较为随意,常常仅加盖单位印章便提交至法庭。这使得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判断,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困扰。而如今,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就如同为证明材料加上了多重保险。单位负责人的签名,代表着单位对证明内容的认可与负责;制作人员的签名,则使得证明材料的制作过程有迹可循,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迅速追溯到责任人。加盖单位印章更是不可或缺,它是单位意志的象征,赋予证明材料以权威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里,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倘若这份证明材料仅有单位印章,而缺少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员的签名,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此时,依据该条规定,法院有权对单位及制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若单位或制作人员拒绝配合,或者制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那么这份证明材料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促使单位在出具证明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形式瑕疵不等于无效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缺少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仅仅意味着单位证明材料在形式上存在不完备之处,并不能直接得出其无证明效力的结论。从证据理论的角度深入剖析,证据的形式与证明力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截然不同的概念。证据形式是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证明力则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作用。单位证明材料缺少制作人员签名,只是其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丧失。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550 号案件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虽未按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但法院并没有仅仅因为这一形式瑕疵就否定其证明力。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当庭登录网店后台,确认了《意见》中关于涉案商品编号对应销售总量的内容属实 ,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得到了有力印证。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考量,最终认定该《意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形式瑕疵并非决定证据命运的关键因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注重证据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的广袤领域中,对于单位证明材料证明力的认定,犹如一幅色彩斑斓却又充满争议的画卷,不同法院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大致可分为完全否认派和综合判断派两大阵营。
(一)完全否认派:形式决定效力
完全否认派秉持着形式决定效力的理念,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单位证明材料完全无证据效力。在他们看来,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单位证明材料缺少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员的签名,就如同失去了根基的大厦,必然会轰然倒塌,不具备任何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在 (2016) 最高法民再 109 号案件中,枣庄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因从形式上看,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同时,山东高院对枣庄市中分局的调查取证情况显示,该分局没能提供普超公司 2008 年 1 月到 10 月份期间领取炸药的相关记录 。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定该《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同样,在 (2017) 最高法民申 2001 号案件里,殷井志二审提交的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仅有众成公司的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法院认为该证明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且众成公司在另案诉讼中明确陈述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该证明陈述的内容与其此前陈述相互矛盾,故而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这些案例清晰地展现了完全否认派的观点,他们坚决捍卫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为只有完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单位证明材料,才能在司法审判中发挥证明作用。
(二)综合判断派:实质大于形式
综合判断派则更倾向于实质大于形式的观点,他们认为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明力不应仅仅取决于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而应综合全案事实进行深入判断。这一派观点充分认识到,证据的本质在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形式固然重要,但不能成为忽视实质内容真实性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单位证明材料虽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通过法院的调查核实,能够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就不应轻易否定其证明力。
在 (2019) 最高法知民终 550 号案件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意见》未按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然而,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登录网店后台,确认了《意见》中关于涉案商品编号对应销售总量的内容属实,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得到了有力印证。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全面考量了该《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其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作用,最终认定该《意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 。又如在 (2022) 最高法民终 274 号案件里,某《证明》虽无经手人签名,在法定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但能与广福公司出具的 3 份《收款收据》和刘波提交的 3 张银行付款回执、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互相印证,法院据此予以采信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综合判断派的观点,他们注重证据的实质内容,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面考量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确定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明力。
当事人质疑时的应对之策
当一方当事人对书证,尤其是单位证明材料提出质疑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系列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准确查明。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和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两个方面。
(一)申请法院调查核实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详细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等事项。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存在质疑,认为该证明材料可能存在虚假内容或者制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此时,该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法院认为申请合理,有必要对制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那么法院会依法展开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调查结束后,所获取的调查材料需得到调查者、被调查者以及记录人的亲笔签字或者加盖相应印章以示确认 。通过法院的调查核实,能够进一步了解证明材料的制作背景、过程以及制作人员的真实意图,从而判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要求出庭作证
当事人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是保障其质证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存在对单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存在争议等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人的身体状况、路途远近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法院会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通过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进一步了解证明材料的相关情况。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单位出具的关于借款事实的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此时,要求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庭上询问制作人员关于借款的具体细节、是否亲眼所见等问题,制作人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法院对证明材料证明力的判断。法院会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确定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