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诗怀律师法律咨询网

    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再316/民事法律参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和“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应的工程款造价,依据并不充分,致基本事实不清。此外,原审法院在认定管理费、税费、鉴定费用等问题的法律适用上,亦有不当。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核心价值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它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存在,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辩论权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工程建设纠纷这类案件中,施工方和发包方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在 (2021) 最高法民再 316 号案件里,施工方希望通过充分辩论,让法院了解自己在工程中投入的实际成本、遇到的困难以及应得的合理利润;发包方则试图通过辩论,阐述自己对工程质量、进度的看法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合理评估。通过辩论,双方能够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充分展示出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判决。

    从法院角度而言,辩论原则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交锋,各种事实和证据逐渐浮出水面。就像在这个工程造价案件中,通过双方的辩论,法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范围、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细节,从而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更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法律的适用,双方也会发表各自的见解,法院可以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正确选择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公平地解决双方的纠纷。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危害

    首先,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以 (2021) 最高法民再 316 号案件为例,由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当事人无法对这些关键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法院就无法全面了解这些材料背后的真实情况。可能存在的虚假材料、错误数据等问题无法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法院对工程造价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会像滚雪球一样,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使得判决无法真实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

    其次,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程序的公正,不仅体现在结果的公正上,更体现在程序的正当性上。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使得当事人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诉讼,打破了诉讼双方的平衡,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这会让当事人对司法程序产生怀疑,降低他们对法院判决的信任度,进而损害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人们对司法失去信任,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将受到严重阻碍。

    最后,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的实施需要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准确适用法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判决。这不仅无法实现法律的目的,还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误解,影响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紧密联系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公正的法律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使他们能够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参与诉讼。在 (2021) 最高法民再 316 号案件中,如果原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鉴定材料进行充分质证,让当事人有机会充分辩论,那么就更有可能准确认定工程造价这一关键事实,从而为做出公正的实体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备的司法程序就像是一道道严密的工序,能够有效限制权力的恣意和裁量的专断,防止法官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确保判决结果只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做出。只有在程序正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实体公正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同时,实体公正也是程序正义的最终目标。程序正义的存在,最终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如果一个案件虽然程序上看似合法,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程序正义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在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中,只有准确认定工程造价,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让施工方得到应有的工程款,发包方的合理诉求也得到满足,才能真正实现实体公正,也才能体现出程序正义的价值。

    (2021) 最高法民再 316 号案件中,原审判决在程序上的严重失误,不仅导致了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了负面影响。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正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