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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被执行完毕后,隐名股东取得确权判决并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