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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