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女方)所有”的条款,一般认为争议财产也属于该条款约定项下的财产,特别是财产价值较低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而财产价值较大,则未明确列项予以分割不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此时主张对此财产予以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列明即可,由主张其属于概括性约定财产范围之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对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女方)所有”的条款,一般认为争议财产也属于该条款约定项下的财产,特别是财产价值较低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较小的情况,而财产价值较大,则未明确列项予以分割不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此时主张对此财产予以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列明即可,由主张其属于概括性约定财产范围之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