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不服保全费负担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3)最高法民终362号/民事法律参考)
(六)关于一审判决某1公司承担保全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申请费,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某1公司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某1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对于保全费负担的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
保全费的交纳与承担规则
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 。这一垫付规则,申请人需要在启动保全程序时,预先拿出这笔费用,以推动整个保全流程的顺利开展。在前面提到的合同纠纷案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就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标准,先行缴纳保全费,法院才会依据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是因为在案件审理结果尚未明晰之前,无法确切知晓哪一方最终应承担这笔费用,所以先由申请方垫付,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及时实施,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对财产的保全时机。
而关于保全费最终由谁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给出了明确指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即败诉方理应为自己的败诉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其中就包括保全费。当原告在诉讼中胜诉,证明其申请保全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那么之前垫付的保全费就应由败诉的被告承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缴纳了保全费。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借款,那么法院通常也会判定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之前垫付的保全费得以返还。
不过,现实中的诉讼情况复杂多样,并非所有案件都是一方完全胜诉、另一方完全败诉。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这就要求法院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双方在案件中的主张成立比例、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在一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反诉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减少购房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交付房屋,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同时也部分支持了被告减少购房款的反诉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双方胜诉、败诉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费的分担比例,可能会判定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保全费,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对保全费负担决定不服怎么办
在诉讼进程中,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来确定保全费的负担,但仍可能出现当事人对法院关于保全费负担的决定存在异议的情况。就像本案中的某 1 公司,若其不服一审法院对于保全费负担的决定,并非只能无奈接受,法律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这一规定为对保全费负担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解决问题的道路。某 1 公司在面对不服的保全费负担决定时,就可依照此规定,向作出该决定的一审法院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并非简单的口头表达不满,而是有着具体的流程和要求。首先,某 1 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虽然法律未对该期限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应尽快提出,避免因拖延导致错过合理的救济时机。在申请复核时,某 1 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复核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对保全费负担决定不服的具体理由,比如认为法院在计算保全费时适用的标准错误,或是在判定双方责任比例进而确定保全费分担时存在不合理之处等 。同时,还应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费用计算依据等的文件,以增强复核申请的说服力。
法院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范围不仅包括保全费计算的准确性,还会审查在决定保全费负担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正确。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在案件中的主张、证据的采信、判决的结果等,综合判断原保全费负担决定是否合理 。若经审查发现原决定确实存在错误,无论是计算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更正,重新确定保全费的负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