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对相邻权利人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容忍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苏02民终3340号)
徐某等诉范某俭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减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影响,且实际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相邻人违反该义务擅自阻挠电梯施工,妨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某小区甲楼栋系未安装电梯的7层楼梯房,徐某等六人系甲楼栋2至7楼业主。2019年,甲楼栋全体业主签署相关文件,一致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依法履行公示、审批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2020年4月,甲楼栋增设电梯项目正式开工。范某俭系位于甲楼栋北面的乙楼栋5楼业主,其认为甲楼栋增设电梯将影响乙楼栋的日照采光,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徐某等六人认为范某俭多次阻挠、破坏、中断加装电梯工程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俭立即停止对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另查明,案涉电梯井道设计采用透光良好的玻璃幕墙材质,电梯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位于甲楼栋东北侧,与乙楼栋之间保持了合理间距。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0)苏0213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范某俭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甲楼栋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宣判后,范某俭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苏02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等是否有权请求排除范某俭的阻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针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作出规定,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权益;另一方面,业主也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应当方便相邻业主行使权利。本案中,甲楼栋增设电梯系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可以显著改善该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同时也已经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加装的电梯采用玻璃幕墙设计,安装位置经过合理规划并与乙楼栋保持合理间距,已充分考虑并尽量减少对相邻乙楼栋日照采光方面的影响,且影响轻微,未超出合理限度,相邻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容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相邻权利人如未尽容忍义务,阻挠相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行使排除妨害等物权请求权。本案中,范某俭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业主对不动产合理利用的权益,徐某等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