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监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答网/《审判监督指导》总第78辑)
提问人:江振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公司监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意见:对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监事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公司监事不应承担责任。
回复人:何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回复意见: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由董事会治理。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监督机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设立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了保证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本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明确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原《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严格把握。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虽然《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有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但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均未明确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说,监事责任主要与其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相关,如果监事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短缺、运营受阻或产生其他负面影响,监事可能会因其疏忽而承担责任。如果监事在知悉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后,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或向相关部门报告,从而放任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持续,也可能被视为未尽职守。因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如果监事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监事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并及时报告了股东不出资的问题,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监事的原因导致公司受损,那么监事可以主张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