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经应诉答辩,但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裁判要旨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本案中,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2民终4374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城区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即使西城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