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殴打另一方当事人的,应当由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京0107行初75号——参考案例赵甲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殴打另一方当事人的,属于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审理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诉讼法律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对于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后,被害人就同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支持。
2021 年 7 月 22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紧张而压抑。一场关于朱某诉赵甲和赵乙的赡养纠纷庭审正在进行。朱某,这位年迈的母亲,希望两个女儿能够承担起赡养自己的责任,给予她应有的关怀和照顾。然而,庭审过程中,姐妹俩却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逐渐激化。
庭审结束后,休庭阅笔录的间隙,压抑已久的情绪终于爆发。赵乙突然冲向赵甲,对她实施了殴打行为。法庭内瞬间一片混乱,法警迅速上前制止了赵乙的暴力行为。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在场的所有人都目瞪口呆。谁也没有想到,姐妹俩竟然会在庄严的法庭上大打出手,将亲情抛诸脑后。
这起发生在法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让人们对亲情和法律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思考。在法律面前,亲情是否就可以被忽视?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又该如何抉择?这一系列问题,随着赵乙的殴打行为,摆在了所有人的面前。
法院行动:维护司法秩序的裁决
法庭上的这起暴力冲突,引起了海淀法院的高度重视。法庭,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任何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赵乙在法庭内殴打赵甲的行为,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
事发当日,海淀法院迅速行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乙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法院认定,赵乙的殴打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扰乱了司法秩序,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对赵乙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决定,并要求赵乙在 2021 年 8 月 21 日前交纳罚款 。这一决定,彰显了法院维护司法秩序的坚定决心,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司法的权威不容挑战。
在作出罚款决定的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赵乙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院在调查取证阶段,全面、细致地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庭审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以确保对赵乙行为的认定准确无误。在听取赵乙的陈述和申辩时,法院认真倾听了她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了充分考虑。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处罚决定。
这一处罚决定,不仅是对赵乙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警示。它提醒着每一个人,在参与司法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秩序,不得肆意妄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警方介入:案件调查与终止决定
尽管法院已经对赵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赵甲心中的怒火并未平息。2021 年 8 月 2 日 ,她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警方能够对赵乙的殴打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给予她一个更加满意的结果。她认为,赵乙的行为不仅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更对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仅仅是法院的罚款,不足以让她感到公平和正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苏家坨派出所迅速响应,民警在接到报警后,于当日便办理了《受案登记表》,向赵甲出具了《受案回执》,并对赵甲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他们深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关乎案件的走向,每一份证据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在调查过程中,民警们秉持着公正、客观的态度,认真倾听赵甲的陈述,仔细记录每一个关键信息。
为了准确了解赵甲的伤情,苏家坨派出所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对赵甲的伤情聘请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过专业的检验和分析,2021 年 8 月 16 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这一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021 年 9 月 15 日,苏家坨派出所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京公海 (苏) 行终止决字〔2021〕50020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他们认为,赵甲被殴打一案具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 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然而,赵甲对这一决定并不满意,她觉得自己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在她看来,法院的罚款和公安机关的终止调查决定,并没有真正解决她所遭受的伤害和委屈。于是,她向苏家坨派出所隶属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加公正的处理结果。
海淀分局在接到赵甲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审查。他们发现,苏家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人民法院针对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处理后,公安机关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属于该法 “一事不二罚” 原则的调整范畴。而且,苏家坨派出所作出的京公海 (苏) 行终止决字〔2021〕50020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中援引的法律条文明显与 “一事不二罚” 原则无关,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此外,苏家坨派出所还存在未向赵乙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该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程序违法情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海淀分局在 2021 年 11 月 19 日作出京公海复决字〔2021〕第 6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目的规定,决定撤销京公海 (苏) 行终止决字〔2021〕50020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这一决定,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指明了方向,也为赵甲带来了新的希望。
苏家坨派出所收到该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积极履行复议决定。他们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对赵乙进行了询问,并向赵乙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保了赵乙的知情权。在充分调查和了解情况后,苏家坨派出所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京公海 (苏) 行终止决字〔2021〕50036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也就是被诉终止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因赵甲被殴打一案具有因法院已对赵乙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不再处理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 。这一次,苏家坨派出所依据更加充分,程序更加合法,力求做到公正、公平。
苏家坨派出所于当日依法向赵甲和赵乙分别邮寄送达了被诉终止调查决定书。赵甲和赵乙均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分别收到了该决定书。然而,赵甲对这一结果仍然不服,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于是,她再次以苏家坨派出所为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海淀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她在申请中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撤销被诉终止调查决定书;二是要求苏家坨派出所依法对赵乙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赵甲的坚持,反映了她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也让这起案件的走向充满了悬念。
行政复议:争议焦点与法律解读
在赵甲对苏家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不满,再次向海淀分局提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逐渐明晰。赵甲坚持认为,苏家坨派出所应当对赵乙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她觉得自己所遭受的伤害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惩罚,仅仅是法院的罚款,无法弥补她身心所受到的创伤。而苏家坨派出所则认为,在法院已经对赵乙的妨碍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公安机关不应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理。
海淀分局在这两次行政复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家坨派出所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在第一次行政复议中,海淀分局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发现苏家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海淀分局果断决定撤销该决定,要求苏家坨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
在第二次行政复议中,海淀分局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他们认定,涉案殴打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则 。在本案中,赵乙在法庭内殴打赵甲的行为,已经被海淀法院依据该特别规则进行了处罚。根据 “一事不再理” 的法律原则,在法院已经对赵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下,苏家坨派出所不再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因此,海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诉终止调查决定书。
这里所涉及的 “一事不再理” 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起源于罗马法,旨在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和处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我国,这一原则在行政法和诉讼法等领域都有体现。例如,在行政处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对赵乙的罚款处罚,已经是对其在法庭内殴打他人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制裁。公安机关如果再对赵乙进行行政处罚,就可能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罚,违反 “一事不再理” 原则。
这一原则的意义深远。它不仅能够避免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受到过度的处罚和困扰。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对赵乙再次进行行政处罚,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还可能让赵乙面临双重处罚的困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案件结局:司法判决与法律意义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和激烈的争议,这起案件最终迎来了它的结局。2022 年 10 月 25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赵甲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苏家坨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赵甲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苏家坨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以及海淀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本案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更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它再次强调了 “一事不再理” 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秩序中的主导地位。在法庭内发生的妨碍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具有终局性。这一判决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它提醒我们,在解决纠纷时,必须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亲情固然珍贵,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