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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死亡后分配遗产,生存配偶一方主张不按一人一半份额析出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死亡后分配遗产,生存配偶一方主张不按一人一半份额析出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2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继承案件中析出配偶遗产时,是否可以不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是生存配偶基于去世配偶的过错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等,假设事实无争议),请求多分财产?

    答: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生存配偶不能在继承案件中以被继承人有过错为由请求多分财产,因为过错是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的,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在继承案件中不能主张;二是认为无论继承还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基于共同关系不存在时的清算,清算规则应当一样,不能机械地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婚姻过错等因素,在继承案件中综合认定生存配偶一方应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我们认为,离婚和配偶死亡是完全不同的语境,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把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遗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是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沿用了这个规则,不可以从财产来源、一方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突破。配偶巳经去世,不能再要求一个去世的人承担责任,过错向题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判断,一方死亡则丧失了探究的基础。民法典婚烟家庭编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窝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实体规定,即夫妻双方均生存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规则,而继承编规定的是配偶一方死亡情形下遗产分割的处理规则,两者不能混淆。死亡和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两个不同原因,在遗产分割时不存在考虚配偶过错的适用空间。

    为何不能混淆二者规则

    主体状态差异

    在离婚场景中,夫妻双方均在世,都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对财产分割、过错认定等问题展开辩论 。他们可以提供证据,阐述自己的观点,争取自身权益最大化。而在继承情境下,一方配偶已经去世,从法律和现实角度来看,逝者无法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参与到遗产分割的辩论中来 。比如,在离婚案件里,若一方指责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被指责方可以进行反驳,双方在法庭质证、辩论环节充分呈现事实,法院据此作出公正裁决 。但在继承案件中,如果去世配偶生前存在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等,在世配偶不能再要求去世配偶承担责任,因为去世配偶已无法回应,这种情况下探究过错缺乏基本的主体条件,也难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律目的不同

    离婚制度中财产分割的核心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以保障双方在离婚后能够独立生活,同时考虑到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特殊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减少离婚对各方造成的负面影响 。它更侧重于对婚姻关系解除这一法律事实的善后处理,以及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而继承制度的目的是实现遗产的传承,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有序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如通过遗嘱),保障家族财产的延续和亲属间的财产权益分配 。这是对逝者财产的处置,确保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逝者意愿在亲属间流转 。由于二者法律目的截然不同,适用的规则必然也不能混用。

    生活实例看规则区分

    案例呈现

    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更直观地感受离婚与继承规则混淆可能引发的问题 。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婚姻期间,李先生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李先生突然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 。在处理李先生的遗产时,王女士发现,李先生与情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王女士认为,李先生的婚外情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在遗产分割时,这套房产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而应考虑李先生的过错,自己多分财产 。于是,王女士将李先生的情人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按照离婚规则来处理,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确实可能获得更多权益 。因为离婚时,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在继承案件中,情况截然不同 。由于李先生已经去世,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首先要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王女士所有,另一半才作为李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 。李先生的情人并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至于李先生的婚外情过错行为,在继承案件中无法成为影响遗产分割比例的因素 。这充分体现了离婚与继承规则的差异,一旦混淆,就会导致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