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性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另一方坚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可以驳回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不请求解除合同而坚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均可请求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经法院释明后,非违约方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违约方亦以己方不存在违约为由不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时可以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非违约方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
驳回继续履行诉讼请求的依据和情形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法院有权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之一的除外 。虽然该条文主要针对非金钱债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金钱债务违约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且继续履行存在法律障碍时,如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已被依法冻结或分配,无法再履行金钱债务,此时法院可以依据该条文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结果,法院也可能驳回继续履行的诉求。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使违约方承受远超预期的经济负担,而对非违约方的利益保护却微乎其微。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也因市场变化陷入困境,继续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履行合同,将导致承租人面临破产风险,而出租人即使解除合同,也能够通过重新出租房屋获得合理收益。此时,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驳回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当法院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后,非违约方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违约方亦以己方不存在违约为由不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时,法院倾向于认为,此时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也可以驳回非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并非随意作出,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上,经过审慎权衡后作出的决定。
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行性探讨
非违约方在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非违约方因合同纠纷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以违约方为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请求,并阐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通常是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为非违约方另行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
另行起诉对于非违约方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违约方可以及时止损,避免因合同的持续僵局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在合同履行陷入困境,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及时终止合同可以使非违约方摆脱合同的束缚,重新规划自己的经济活动,寻找新的合作机会。另行起诉还可以使非违约方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其因合同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然而,非违约方另行起诉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由于之前已经进行过一次诉讼,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以支持其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非违约方无法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或理由,可能会导致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另行起诉还可能面临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等。这些成本对于非违约方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需要在决定另行起诉时进行充分的考虑。
相关案例中另行起诉情况的处理及启示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法院对于非违约方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处理方式,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在某商业合作合同纠纷中,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开展一项商业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 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合作款项,A 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 B 公司的违约行为较为严重,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给 A 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遂向 A 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其考虑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 A 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驳回了 A 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A 公司另行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 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B 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 A 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支持了 A 公司的诉讼请求,终止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非违约方另行起诉的案件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非违约方来说,在另行起诉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非违约方还应当注意诉讼策略的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提出赔偿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和方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促进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