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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其子女单方出具借条,如何认定?

    在父母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的合意是需要重点查明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一方父母起诉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前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主张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父母一方,应负有对借款合意和款项支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实践中,款项支付的事实一般比较清楚,关键是能否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作为原告的父母一般会提供借条作为书证,该借条上一般有父母和自己子女的签字。对于该证据是否采信,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虽然借条上双方签字的真实性很难否认,但作为书证,不仅要求形式上的真实,还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而对内容真实性的判断,要考虑到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从我国现实国情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为新家庭启动提供资金支持,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同时,这也是中国传统的家庭财产代际传承方式。父母一般并不要求子女支付相应对价,亦未期待子女他日原物返还。因此,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借贷。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此外,还可以通过考查是否存在借期及利率的约定,是否存在曾向对方主张过借款债权的事实以及是否有还款的事实等,综合判断借条这一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有关事实,只有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果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不予认定该事实存在。从对风险的控制角度看,如果父母的本意是借贷,其完全可以通过事先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借条的方式控制风险,而对于子女配偶一方来讲,其对于该笔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控制能力较弱。不能因房价攀升、“闪婚闪离”现象的出现,就改变基本的婚姻家庭理念

    院民一庭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