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蒙古“男子殴打妻子后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这一案件的开庭,婚内强奸的话题再次被热议。
婚内到底能否构成强奸?有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如同上述案件中的男方辩护律师认为的“婚内不存在强奸,是伪罪名”;二是,认为不存在婚内婚外的区别,只要女方说不,男方继续,就构成了强奸。
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应该明确的是,婚内婚外肯定是有区别的,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相互之间具有性生活的义务,所以不存在强奸的问题,比如,男人如果在婚外与醉酒的女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这个女人当时是如何顺从,只要事后控告强奸,男人绝对没跑;而婚内,丈夫与醉酒的妻子过夫妻生活,不用担心是强奸。但是,也应该明确的是,刚才也说了,前面的情况是建立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如果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或者申请协议离婚后的离婚冷静期内,则是完全可能触犯强奸罪的。
内蒙古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反响,是因为相关媒体按照被告人姐姐一面之词进行的报道,隐瞒和回避了夫妻双方案发时正处于申请协议离婚后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已经分居的这么一个夫妻关系的状况,给人的认识是,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姻关系正常存续;而且,对于丈夫怎么殴打的妻子、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都没有提及,让人感觉是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没什么大不了的,那如果真这样的话,追究强奸罪,不要说广大男人不理解,女人也不会理解。
而随着案件的开庭,随着起诉书内容的公开,真实的案情才得以披露,原来这对夫妻案发时已是申请协议离婚后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而且男人当时对女人的行为是,辱骂殴打、拽头发、踢大腿及腹部、用菜刀刀面拍打肩膀,致腰椎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妥妥的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所以该男子如果最终被判定为强奸罪,其实是不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