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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失足女”的转款只能是嫖资?

    原配妻子注意了,老公给“失足女”的转款,可能不算包养小三,而是嫖资,所以很可能要不回来。

    我们都知道,如果老公包养小三,给小三转钱,原配妻子是可以让小三全部返还的。而某中院发布的一个案件则刷新了很多人的认知。

    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子王某向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这个樊某呢是个“失足女”王某妻子起诉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樊某全部返还。一审判决在预料之中,除了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判决樊某返还111.8万余元。

    樊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不知道她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反正二审改判了,改判的理由是: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除了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所以撤销一审判决。王某与樊某二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院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

    而如果公安机关也认定这些款项属于嫖资的话,会进行收缴,上缴国库。反正原配妻子是拿不到了。

    我认为这个二审判决是值得商榷的,是怎么认定这些款项都属于嫖资的呢?就因为樊某是个“失足女”所以不能是包养、而只能是PC吗?还是说,有证据证明每一笔的转账都是对应某一次的明码标价的性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