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个段子,跟大家分享一下。
关于你火烧圆明园的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1、你自己的口供,你已经亲口承认了纵火焚烧圆明园的详细经过;2、侦查人员从你家搜出了打火机、火柴等纵火工具;3、侦查人员通过走访得知你有抽烟的习惯,说明你肯定经常纵火;4、侦查发现你小时候有纵火把你们家附近的荒草烧掉的经历,说明你有丰富的纵火经验。至于你辩解称你没有去过北京、以及圆明园着火的时候你还没有出生等意见,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火烧圆明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你有自首等从轻情节,故判处有期徒刑3年。
是段子吗?好像不仅仅是段子,否则,那些个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