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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女老板被醉酒顾客殴打后还击,互殴还是防卫?

    看来打官司有时候真的需要坚韧不拔、坚持不懈,另外还需要运气。一饭店女老板张女士被醉酒顾客打后还击,先是被认定为互殴,受到治安处罚,她不服,打官司,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了,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法院经重审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责任。

    说这一天,两个醉酒的男子走进张女士的饭馆要继续喝酒,其中的男子刘某拿起啤酒瓶放在桌角,想用桌子边缘起瓶盖。张女士担心桌子被磕坏,就主动拿起开瓶器,告诉他可以用开瓶器开启瓶盖,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先是对张女士大声吼叫,随后拿起啤酒瓶狠狠地摔在地上,把周围的人都吓了一跳,张女士还没来得及报警,刘某就边辱骂边挥拳连续殴打张女士,情急之下,张女士拿起桌上的瓶酒瓶朝刘某反击,随后二人被围观的人拉开,二人均有受伤。

    某机关认为,男子刘某殴打张女士属于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打至轻微伤,也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妥妥的“各打五十大板”张女士本来想着和气生财,就认了吧,可不曾想,刘某竟然找到张女士索赔4万元,张女士决定要讨个说法,弄明白她的还击行为到底是对是错。于是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一审、二审、再审均认为,某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张女士决定不放弃、继续讨要说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就是在检察院,张女士的一句话触动了检察官,她说:法律不应该保护我们吗?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为什么不站在我的位置上去考虑我为什么还手”检察官认为,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评判当事人当时是否该还手、以及还手的具体行为是否适当,而是要代入当事人,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除了报警以外我什么都不能做吗?考虑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可以苛求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断”。

    检察机关于是向省高院提出抗诉,高院经重审,最终认定张女士还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的200块钱也退了。

    张女士是幸运的,虽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重审这些个程序,但最终讨回了说法。但似乎又是不幸的,旷日持久的官司,付出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影响饭店经营的损失等等,又如何能挽回呢?

    我们常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应该更懂得这个道理,或者准确的说,是一个基本的法理。为什么还屡屡出现“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或者“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式”执法呢?到底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司法人员的问题呢?

    张女士的最终胜诉,也难免让人觉得这一结果来的有些意外、有些随意、有些偶然。试想,前面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一共4个机关都认为她是互殴,恰恰最后把关的检察机关认为是正当防卫,张女士才幸运的得以最终胜诉;而假如将这个案件整个流程中的各单位的承办人调整一下,这个检察官是前面那4个机关其中的某个环节承办人,那么他认定是正当防卫又有何用,还不是会被最终把关的那个机关中认为是互殴的那个承办人给改了吗?以后再有类似的案例,各机关是否能有统一的认识呢?当事人是否无须再历经周折而直接得到公正的对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