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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拒付22万元彩礼,女方愤怒引产,谁该赔偿谁?

    据福建广电《第一帮帮团》报道,同样离异后单身的婷婷、阿亮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婷婷怀孕了,两人开始着手商议婚事,婷婷要求对方给付22.3万元的“三金”,阿亮起初干脆的答应,然而接下来又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婷婷感觉对方明显就是不想给,一气之下选择流产。

    对于这个事件,涉及这样几个法律问题:第一,法律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符合传统习俗的彩礼是可以的,但不可以盲目攀比高价彩礼,要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女方如果提出彩礼意见,建议还是及早提出,最好不要等怀孕后才提出。第二,女方是否有权单方决定流产呢?是有的,生育权是女方的权利,女方有权自主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第三,未经男方同意,女方单方决定流产,是否应该赔偿男方?不用赔,既然女方有权自主决定不生育,当然不存在赔偿男方的问题。第四,对于女方因流产造成的身体伤害和医疗费用等,男方是否应予赔偿?因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