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少有绝对公平的父母,大多“一碗水端不平”,分给每个子女的财产就有多有少,那么,得到财产少、或者没得到财产的子女,是否就可以不用赡养父母呢?
上海静安区的赵桂芝老太太早些年获得700多万拆迁补偿款,分给事业有成的大儿子200万、给娇生惯养、不学无术的小儿子400万,剩下的100万,给两个女儿每人50万。这样的分配,让大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心生不满,觉得母亲太偏心,而赵桂芝却觉得,这是她自己的钱,她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
事实证明,她的决定是错误的。小儿子拿到钱后,很快就挥霍一空,卖掉了房子,还欠下了巨额的债务,赵桂芝的积蓄很快也被小儿子榨干,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这个时候,赵桂芝想起了她的其他三个孩子。她希望他们能够支付她的赡养费,能够看望她、照顾她。然而,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拒绝。他们说,既然你把钱都给了小儿子,那就让他来养你吧。82岁的赵桂芝不得不将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老太的4个儿女,每人每月支付800元,作为母亲的赡养费,并需要经常去探望和照顾。
法院的判决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均的问题,是赵老太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而《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因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提出要求,他们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法定义务,从父母那里分得财产的多少,不是拒绝履行或者少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也就是说,父母对财产的支配权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二者并不是对等的。
话说回来,虽然在法律上,赵老太的晚年生活有了依靠,但是赢了官司、却输了亲情。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