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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明确了,嫁妆如何返还?

    (来源:王 丹  新形势下彩礼纠纷的司法应对(节选)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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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彩礼与嫁妆的关系

    嫁妆与彩礼同为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诗经》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即是有关嫁妆的记载。传统上,送嫁妆的目的一方面是展现女方家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也是为女方争取在夫家的地位提供物质基础。嫁妆多少依据女方家的实力地位而定。明清以前,嫁妆一般属于女方“私有财产”,女方对嫁妆有相对独立的处分权。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女方离开夫家,一般也允许其自行带走。如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记载:“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其中的“弃妻,畀之其财”即是允许女方保有对嫁妆的权利。当然,明清之后,女性对嫁妆的控制权逐步减弱。可见,彩礼与嫁妆的权利归属并不一致,彩礼主要是归属女方家庭,嫁妆虽带去男方家庭,但一般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同彩礼一样,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嫁妆问题,嫁妆归属仍受习俗调整。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仍广泛存在,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地方主要是女方出嫁妆,有的地方嫁妆数额甚至高于彩礼数额;有的家庭收到彩礼后不返还作为陪嫁或者仅象征性地给较少的嫁妆,而有的家庭在女方收到彩礼后将大部分甚至全部均作为嫁妆返还用于新家庭。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需要考虑嫁妆情况,如果部分彩礼已通过嫁妆的形式返回到新的家庭中,并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处理。如果是女方家在彩礼外额外陪送的嫁妆,则对于尚存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女方。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可以在返还彩礼时予以扣减。针对单纯基于嫁妆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虽然从传统上看,彩礼与嫁妆的归属并不一致,但是,基于民法典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考虑到彩礼与嫁妆的目的相似,均是以夫妻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对于嫁妆返还问题,可以参照彩礼返还的规则处理。

    相关案例

    (2023)云0629民初1778号

    本院认为,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及家人的价值较大的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关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108000元,被告江某2、江某1认可收到88000元,对其余部分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主张,故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原告为与被告江某1缔结婚约给付被告彩礼,双方至今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本院确认被告收到的彩礼为88000元,结合双方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的实际,由被告返还52800元。被告购买的嫁妆现存放在原告处,不宜再予返还,结合原告认可的价值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折抵22800元归原告所有后,由三被告返还30000元。

    (2023)鄂0922民初1821号

    本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婚约履行,达到结婚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婚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亦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本案中原告张某为缔结婚姻给付被告礼金130000元,双方短暂生活近4个月后分开,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向被告父母、弟弟、送亲人的礼金及给予被告父母宴请宾客的费用均属于人情往来,不应计算在彩礼范围之内。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从公平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共同生活时间、未登记结婚原因、彩礼数额和用途、过错程度、经济水平、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彩礼的70%即91000元(130000元×70%)。原告诉讼请求要求退还17.6万元的现金彩礼以及红包等婚姻支出等共计271924.7元的诉求,对于超过本院认定的彩礼现金130000元的诉求,本院已经在质证部分和审理查明部分进行分析认定,原告超出本院认定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钱某辩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责任全部在于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嫁妆的问题,根据被告钱某当庭提交的书面嫁妆明细(被告庭审中明确变更为只要求退还1至5项的嫁妆)以及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在原告家中的嫁妆,本院确认原告应退还给被告的物品为:手工刺绣八匹马、天长地久十字绣、手工布鞋、电冰箱一台、智能泡脚桶一个。对于被告主张的另外的嫁妆如天梭手表、黄金戒指等其他物品,因原告当庭反驳被告已经拿走部分物品,否认该物品还在原告家中,且被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