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33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首见于2012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原《民法总则》第33条吸收了前述规定,并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成年人。《民法典》保留了原《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仅对条文表述进行调整。以下小编就《民法典》第33条相关的法条、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予以整理,供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内容。
裁判规则
1. 变更监护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时,应该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变更监护人。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2. 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吴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被选择的监护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周某某申请宣告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另一方为其监护人,并办理公证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4月24日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高某1诉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与监护事务相关之监护形式。被监护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93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2月26日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吴某等与陈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案
案例要旨:被监护人与相对人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当被监护人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相对人作为其监护人。被监护人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由相对人照料,双方形成了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且已在先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了监护人,故在尊重被申请人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居住生活情况,认定由相对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案号:(2022)沪0107民特38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31日
司法观点
一、意定监护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1.书面形式的具体类型
确立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是监护协议。监护协议决定了本人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签订监护协议的时间往往距离监护条件成就时间较远,为保证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实现,避免在监护条件成就时无据可循,法律要求必须订立书面监护协议。对监护协议的书面形式应采取广义理解,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合意者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对监护协议的书面形式应采取广义理解。
2.格式文本
由于监护协议与双方当事人关系重大,因此,有国家对监护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虽然我国未就监护协议的形式要件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为防止因协议内容模糊而徒增争议,可考虑建立格式化的监护协议范本,列举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事项。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04~305页)
二、意定监护在签订监护协议时,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毋庸置疑,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会因订约主体缺乏资格而受到影响。但是,意定监护纠纷的产生,往往始于监护条件成立之时。此时,被监护人处于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人民法院如何判定被监护人在订立监护协议时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从而认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将成为纠纷焦点。为减轻法院判断成本,很多国家要求监护协议必须进行公证,但我国并未就监护协议公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监护协议效力的认定,尚需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05页)
三、监护条件的成就
监护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只有当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时,才有为其设立监护的必要。意定监护亦不例外,意定监护协议自指定监护一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
对成年人而言,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均可作为判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未完全丧失意思能力,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民事行为,则为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须经专业机构作出判断。《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由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监护条件一般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就。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05页)
关联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