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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该不该退、该退多少?

    在离婚、或者同居关系解除时,彩礼该不该退、该退多少?

    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彩礼逐渐背离了其作为婚嫁领域传统习俗这一初始的性质,开始有了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彩礼金额不断攀升,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对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包括:1、未办理结婚登记;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表述显然过于绝对化,仅仅从这三种情况的表述本身来理解什么情况下彩礼该返还,显然是错误的。比如,未领证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可是,有的虽然没领证,但举办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多年,还生了几个孩子,是不是也该返还彩礼?再比如,领证了但没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彩礼,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领证了、也共同生活了,就不用返还彩礼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共同生活多长时间,算是共同生活了?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与是否该返还彩礼,以及该返还多少比例的彩礼是不是应该有关系?

    事实上,法院在判决彩礼纠纷案件时,的确是没有机械地适用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充分考虑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多重因素,最终决定是否该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比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判决无须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