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不当致同学受伤,谁担责?
(来源:北京怀柔法院 编辑:梁瀚伟)
10月18日,怀柔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王芳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参加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节目,就校园人身伤害向听众以案释法。
01 延时班课间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家长谁担责?
案例简介
刘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蔡某三年级学生。某天,正值课间(延时班之前),蔡某与多名同学在教学楼前空地追逐玩耍时,拽住刘某后衣领,刘某跑动过程中摔倒在地。被诊断为:牙震荡、牙龈出血、牙周脓肿等。刘某家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拽住刘某后衣领的行为与刘某摔倒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他的监护人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校方平时对学生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事发后学校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已尽到一定教育管理职责,并在管理延时班时已提出过相关安全要求,一定程度上说明学校对此已有注意,但因事发时,没有教职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校方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校方和蔡某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此案件虽然发生于课间,但该课间是延时班之前的课间,部分学生放学回家,部分学生前往延时班,人员流动性较大。随着双减落地,学校延时班的开展,有的同一年级几个班合成一个班,甚至不同年级合成班,学校应重点关注学生到达延时班教室前及延时班下课后的安全问题,对人员动线加强统筹规划。
02 孩子搬运椅子被绊倒受伤,幼儿园担责吗?
案例简介
彭某是某幼儿园大班幼儿,准备按照老师的安排将椅子从活动室搬出门外,在出门时右脚踢到门边线,向前摔倒受伤。后来被诊断为下唇挫裂伤、牙齿挫入、牙脱位。因赔偿损失问题产生争议,彭某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彭某是不满六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在幼儿园受伤,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多名幼儿陆续搬椅子出门,或跑或走,活动室门相对较窄,门边线高出地面,幼儿搬起椅子后,前方视线有一定遮挡,存在一定风险。幼儿园对上述风险应有正常预知,他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彭某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官提示
幼儿园在安排幼儿活动时应注意盲区等安全隐患,如搬抬凳子时,幼儿相对矮小,可能挡住一定视线出现盲区,容易被突出地面的物体绊倒。幼儿虽然进入幼儿园学习、成长,由幼儿园负责监护、管理,但家长同样也应做好家庭安全教育,告知孩子在幼儿园行走时应注意安全,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通过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03 学生和老师发生碰撞,学生受伤,谁担责?
案例简介
单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于某是该校教师。某日课间,于老师到教室给学生讲解习题,学生单某从于老师背后经过,摸了一下老师头发,老师一转身,学生单某摔倒。于老师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初步询问后电话告知单某母亲马某。期间,老师建议单某不要有其他行动,并安排两名女生对他身体检查。单某母亲马某到校后,将孩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腔积液、左股骨远端机髌骨骨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部分损伤、左膝内侧支持韧带及髌韧带部分损伤、左膝周软组织肿胀,进行多次手术,并花费医疗、交通、护理等多项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老师因为有人摸头发转身查看属正常反应,无法预见到学生单某会因此摔伤,所以不能认定于老师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校方知晓单某可能摔伤且伤情不轻,但校医始终没有到场,并且仅安排学生对他进行身体检查,在明知摔伤不能乱动的情况下,单某的母亲独自背孩子下楼并送医时没有予协助,所以,校方在单某伤后处理方面有失积极稳妥,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校方赔偿单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学校要注意防范风险,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在伤害事件发生后,有校医要及时到场,进行积极救治,如果需就医学校应予以积极协助。为明确各方责任,学校在救治受伤学生的同时也应注意搜集、调查事情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