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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相关的内容,简单归纳一下,就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那么上下班途中,何种伤亡算是工伤,是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规定,还是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伸,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呢?

    说一下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说张大明某天在上班途中,被人误当做情敌杀害了,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为张大明是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上一级人社部门经过复议,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其亲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认为:张大明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而再审法院却认为: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擅自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范围,扩大对“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是否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还是要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而不可以断章取义创设工伤认定新情形。因此,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二个案例,说一地发生洪涝灾害,刘某步行上班途中失足落水溺亡,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刘某上班途中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亲属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班途中”应理解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伸,刘某溺水死亡,属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与交通事故类似,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个案件是否有二审、再审,现在还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