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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姑何以继承到侄子的房产?

    了解继承法的朋友们都知道,姑姑这个身份,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在这个侄子去世后,法院判决侄子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其姑姑继承。

    小雄没有兄弟姐妹,父母早亡,自幼体弱多病的小雄成了孤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相继去世。姑姑便将小雄接到自己家扶养,照顾他的生活起居、陪伴四处就医。为小雄以后成家考虑,姑姑还支付13万多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但由于身体健康原因,小雄一直没有结婚,当然也没有子女。

    小雄在30多岁的时候因病去世了。那么,登记在小雄名下的这套房屋怎么解决呢?小雄没有法定继承人,姑姑当然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姑姑在对小雄本来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小雄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并在购买房屋方面为小雄提供经济资助。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姑姑对侄子的扶养行为,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因此姑姑有权继承该房屋。

    那么姑姑要继承这个房屋,具体该怎么操作呢?我们知道,如果小雄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姑姑可以起诉其继承人,要求继承这个房屋,但小雄没有继承人,那么该起诉谁呢?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于是姑姑将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当地的民政局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这个姑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