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家不知一家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近日,因父亲告女儿引发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在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父诉称:“我出车祸后,在病房给女儿打电话,想让女儿回来照顾,她次次都不接。我又发信息,她一次也没回,后又把我的电话拉黑了。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被告张女辩称:“我现在还在上大学。一没有能力负担父亲的赡养费,二也没有时间回去陪护,况且家里还有两个哥哥照料,也不用我回去。再说拉黑父亲电话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其所发短信均是抱怨,让本来学习就很紧张的我,身心更加疲惫。”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张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女儿照料和支付赡养费,系合法合理的诉求。但张女正在接受大学教育,没有时间回去陪护,也没有收入来源支付赡养费。故张父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承办法官跟进释法说理,劝导张女理解父亲的不容易,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多关心多问候父亲。
(新黄河,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