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会有一系列的问题以及纠纷出现,如转账给女朋友付房子首付,分手后能要回房款吗?恋爱期间共同还房贷,分手后房子卖掉的钱如何分割...法院会如何判决这类案件?
购房前未约定房产权属份额
付清房款后的转账不算共同出资
基本案情
刘先生和周女士自2014年开始同居,至2020年5月结束同居关系。2016年,周女士购买某小区房产,至2018年陆续支付完房产的所有费用。其中,2016年与2018年刘先生共向周女士转账13.4万元;2020年3月,刘先生向周女士转账70万元并备注“房款”。两人分手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还曾支付给周女士的83.4万元,周女士辩称2020年3月支付的70万元并非购房款,而是刘先生补偿给其的款项。
法院审理
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原、被告对各自享有的房屋权属份额没有约定,且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认定刘先生在购房期间转账的13.4万元是用于购买房产的费用。备注了“房款”的70万元转账发生在2018年房款付清之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经购置其他财产,故对70万元的转账不认定为是刘先生对购房的出资。故判决被告周女士向原告刘先生支付13.4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侣借用第三人名义购房
分手后第三人不需承担房款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曾先生与李女士于2014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恋人身份在深圳同居,期间双方以李女士的妹妹李小妹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广州的3套商品房。2017年,曾先生与李女士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3套商品房归李女士,李女士应按约分期共计支付180万元给曾先生。但李女士仅在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后就停止支付,曾先生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剩余款项,请求李小妹对其中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商品房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意见,在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李女士既然已经取得3套房产,应按约履行向曾先生支付款项的义务,故判决李女士向曾先生支付款项170万元,要求李小妹对其中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买房
分手后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潘先生和余女士于2015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3月拍摄婚纱照、4月举办结婚酒宴。2016年1月,余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广州的房产并登记在余女士名下,双方在首付款、贷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分别支付了56万余元和19万余元。2017年双方分手,2019年9月,余女士出售了该房产。潘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余女士返还原告已付的房屋款项并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尽管涉案房产登记在余女士一人名下,但该房产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分手,根据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法院认定潘先生对涉案房产享有75%的权益,余女士对涉案房产享有25%的权益。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扣除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提前还贷违约金、中介费后,可分款项为136万余元。由于售房款是余女士取得,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判决余女士向潘先生支付款项10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买房,如何做到既维护好感情又维护好权益,注意以下几点:
1.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根本区别
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就能基于身份关系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求基于双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取的财产方可视为共有财产。
2.同居期间的财产可按照出资比例及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按照出资比例及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基于双方的共同行为所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如主张分割,需提交对财产出资记录、双方约定等证据方可按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3.同居期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并备注用途,可适时签订财产协议
同居关系期间如购置大额财产,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形式并备注用途,发生纠纷可确定款项来源,作为出资证据。可签订财产的协议,对财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贷款的偿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以明确财产权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