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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不要孩子”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北京大兴法院  李颖)


    案情简介


    童瑞本是“不婚主义者”,是韩洁的出现,让他有了结婚的想法。韩洁本是“丁克主义者”,谈过好几个男朋友,都因她不打算生孩子而分手。直到遇到童瑞,他们因一致的“婚育观”,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婚前签了“不要孩子”的协议。本以为,幸福的二人世界会就此延续一辈子,可一切都因韩洁的“意外怀孕”而打破了。虽然韩洁曾经是丁克,但婚后逐渐有了要孩子的想法。而童瑞认为自己承担不了父亲的角色,坚决不想要孩子,两人因此纷争不断,最终童瑞提起了离婚诉讼。


    什么是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故婚前协议需要具备的有效要件是:

    (一)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约定采取书面形式;

    (五)婚前协议需要具备的其他有效要件。


    本案中,童瑞与韩洁签定的婚前协议中“不要孩子”的约定属于限制生育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签订之后要不要办理公证?


    未经公证不影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公证取决于双方意愿。公证的意义在于加强文件的证明效力而非让文件有效。因此,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双方自愿签署后都是有效的,公证不是婚前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此,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更具有证明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对经公证证明的协议,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所以,为确保协议的效力,双方也可以对婚前协议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