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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前后,父母出资性质的变化

    《民法典》之前,夫妻婚后购房,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有认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有认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也有认为是借款。对于父母出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则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被认为是双方按份额共有房产。


    而《民法典》之后,父母出资的性质则有很大变化。直接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