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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协议千千万,合法有效是关键

    随着人们合同意识的增强,一些夫妻之间有什么事儿了也会签个协议。当然,他们未必能够清楚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很多只是怎么想的就怎么签了;有的协议虽然标题冠以某个具体的协议性质,而其内容却与标题的协议性质不符。


    判断一个夫妻协议属于什么性质,并非从标题上确定。从协议内容而言,法律上,夫妻协议大致有以下几种性质:夫妻间借款协议、忠诚协议、夫妻间赠与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


    一、夫妻间借款协议


    夫妻生活中,常会有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情况。有的是真从另一方拿了钱,而有的没拿钱,只是为了哄另一方开心,或者受到另一方的欺诈、胁迫。这些借条是否有效?


    一些人认为,即便一方真从另一方手里拿了钱,这个钱也不用还。两口子还用分你我吗?不管谁挣的钱,也不管谁手里保管的钱,都是夫妻共同的;或者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就是你的。所以,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所以也就当然不用还了。


    其实不尽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以及这个钱的用途不同,会直接影响这个钱用不用还、以及怎样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上述司法解释:1、所借的钱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共同处分,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是出借人,即都是债权人。3、借款人一方借钱的用途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种情况下,是应该偿还的(至于何时偿还,怎样偿还,下述)。而如果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或者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尽赡养、抚养义务等方面,则尽管打了借条,也是无需偿还的,不过,借款人对此借款用途负有举证责任。4、何时偿还?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面已述,该笔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权,所以,也只有在离婚时才分割该共同债权,也就是,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还钱”的问题。5、怎么还?“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比如借款20万,约定自愿还30万,那么就该还30万;如果约定只还10万,那么还10万就可以了。或者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则按约定偿还利息。而如果没有约定怎么办?既然该20万借款属于二人共同债权,原则上平均分割,所以借款人只需给另一方10万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除了共同财产制以外,还有分别财产制、混合财产制(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显然,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所借款项的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


    而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所借的款项属于出借人的个人财产。无论借款何种用途,不必然决定是否应该偿还。偿还的时间,也并非只能在离婚时。偿还的金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该全额偿还。


    至于一方给另一方出具借条,而另一方并未实际给付款项的情况,如同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一样,要视款项金额的大小、交易习惯等因素,由法院决定出借人是否该承担“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二、“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属合法有效;有人则认为“忠诚”系道德范畴,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当然好,法律不宜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当然,认为忠诚协议有效的,也不是说凡是忠诚协议就一律有效。欺诈或胁迫签订的、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限制一方的法定权利的,当然是无效的。最好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查修改。


    三、夫妻间赠与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夫妻间的赠与,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并无区别。


    四、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五、夫妻间“财产赠与”与“财产约定”有什么区别?


    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即约定婚前或者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个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必须要公证,涉及房屋的,即使没有过户,这个财产约定也是不可以撤销的。


    而夫妻间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是没有区别的,赠与房屋的,如果赠与协议没有公证,或者赠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则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


    当然,夫妻间的赠与,并非冠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名义就能够变成财产约定;有的夫妻协议虽然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名义,但实质上仍为夫妻间的赠与。


    六、离婚协议书:有时不生效,有时又不可撤销


    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小孩归谁抚养、对方怎么支付抚养费;房子归谁、车子归谁、债权债务怎么分割,等等,但并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不生效的。还有夫妻签订协议,也不叫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如果双方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其实质上也等同于离婚协议书。


    而一旦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就有了约束力,除非是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否则,不可以以不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也不能以未办理公证、未过户为由,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将房产赠与孩子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