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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士宾打官司争夺周楠抚养权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人世间》剧中,骆士宾强暴郑娟致其怀孕,后生下一子,随郑娟丈夫周秉昆的姓,起名周楠。若干年后,骆士宾发达了,且因受伤导致不再生育,决定夺回周楠的抚养权。


    根据剧中情节,当事人之间经友好协商,骆士宾并未坚持要求周楠随其生活,只是资助周楠、为周楠提供好的学习、生活、工作条件。后周楠意外死亡,争夺抚养权的问题亦随之不复存在。


    倘若周楠未出意外,而骆士宾决定通过打官司争夺周楠的抚养权,那么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骆士宾强暴郑娟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以来,周秉昆与郑娟对外都声称周楠是其二人婚前生育的,而骆士宾现在却来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说周楠是他的亲生子,情急之下,郑娟很可能愤起报案、追究骆士宾当年强暴她的刑事责任。当然,时隔多年,会存在一个追诉时效的问题。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争夺抚养权的前提是确认亲子关系


    骆士宾争夺非婚生子周楠的抚养权,自然首先得证明周楠是其亲生子。要证明这一点,有两种途径:一是各方当事人自行共同去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现实中,这种途径基本行不通,因为当事人之间肯定不会自愿相互配合去做鉴定。二是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亲子关系,就是起诉到法院,然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当然,原告在起诉立案时,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起诉要求确认谁谁谁是他的亲生子,显然太随意、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原告在起诉时起码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或者很可能是原告的亲生子,比如与孩子母亲此前曾经同居的证据、或者孩子出生证明上有原告作为父亲的记载,等等。


    立案后,在审理阶段,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如相关当事人相互配合鉴定,就以鉴定结论为准。而如果对方拒绝配合鉴定的,则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经济条件的好坏是否是决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了的骆士宾,经济条件与郑娟相比,自然是天壤之别。那么,孩子到底归谁抚养,是否单纯比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的高低呢?


    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虽然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但总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可见,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高低,不是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郑娟的经济条件虽然不如骆士宾,但满足周楠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还是没有问题的。


    4、骆士宾与郑娟各自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


    骆士宾因意外丧失了生育能力,属于可优先考虑的情形。而周楠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郑娟及周家共同生活多年,感情融洽,又处于备战高考的关键时期,如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这又是郑娟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在周楠本人不发表意见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终判决归哪一方抚养。


    5、周楠本人的意见是否算数?


    《民法典》规定: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周楠已满八周岁,如果周楠明确表示愿意随骆士宾生活、而骆士宾又有抚养能力,则法院会判决周楠归骆士宾抚养。


    6、如骆士宾未争取到周楠的抚养权,是否有探望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的处理,等同于法律对于婚生子女的规定。


    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周楠,周楠仍是骆士宾与郑娟双方的子女。骆士宾虽然不直接抚养周楠,但有探望周楠的权利,郑娟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子女,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7、周楠满18周岁后,抚养和探望问题怎么解决?


    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和探望的问题,法院不会受理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更不会干涉该问题,一切由该成年子女自行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