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是讲爱的地方”。
从法律角度而言,有时,家不是讲理的地方,是讲法的地方。比如,父母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将来,父母需要赡养时,不能说子女就可以对父母不赡养或者少赡养。最典型的情况,父母对待孩子,从小到大甚至到孩子老,并不能“一碗水端平”,往往厚此薄彼,对一个倾注一生心血,而对另一个“看一眼就够了”,任其自生自灭。而父母需要赡养时,这两个孩子不能说就按照从父母那里所得到多少的、相同的比例予以回报。事实上,往往父母最不待见的那个孩子,到头来却为父母做的最多;而那个疼着惯着的孩子,却根本指望不上。
家有时候又不能仅仅讲法,还得讲情理。比如,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直到子女十八周岁或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而现实生活中,又有几对父母是仅仅止步于这个标准?更多的是生命不息、对子女的付出不止。
正所谓: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当法律的要求比你从情理上所认为的样子要高的时候,当然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也许你觉得委屈、不服,但也只能保留意见。而当法律的要求仅仅是一个最低的底线的时候,你还得争取做的好些、再好些。当然,对于接受的一方,不要觉得一切都是理所应当,最好能够认识到对对方的亏欠,能够懂得感恩。这才是和谐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