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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场上被人撞伤,可以得到赔偿吗?

    2015年,一个在读的研究生,课外在校园里与人自发的足球运动中,被对方队员撞击腿部,导致胫腓骨双骨折。

    该研究生找到我,要求我帮他打赢官司:要这个撞他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全额赔偿他的损失。

    我给他的分析和解答意见为:足球运动中,他把你撞伤了,他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要分情况而定。1、如果他是故意的,而你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则他属于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附带请求其给予民事赔偿;2、如果他是过失的,也就是他的“犯规”行为导致的,轻伤的话,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而重伤的话,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须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3、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足球运动中的合理碰撞,则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比如对方承担一半的损失)。

    而到底属于哪种情况,需要还原当时的场景和动作,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而这个研究生一心想要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当然不爱听我以上的分析意见,转而去委托了一个能够顺着他的意思做出承诺的律师了。

    后来,一个偶然的时候,我想起这个案子,于是上网搜索了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项目,其具有激烈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很可能会出现危险后果。鉴于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应视为其对参加比赛可能出现的身体对抗及人身伤害应有完全的预见性,并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本案中,损害结果属于足球比赛中合理运动伤害范围之内,双方对此损害均无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与本律师之前分析意见一致)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一个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另一个则表示自己毫无责任,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来了个大反转,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致人受伤这一方存在过错。本案涉及的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分担损失,适用法律不当。有运动就会有受伤的风险,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否则将破坏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有的规则,实质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

    这回只剩下这个研究生不服了,继续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适用“同意风险自担”原则,有悖公平原则。两审法院均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运动,对在进行该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自担风险,但“风险自担”应指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和致他人的损害均应自担风险,而不是仅指对自己的损失自担风验。因此,对“风险自担”应理解为对自身在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及在运动过程中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撤销了二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一审的观点、以及再审法院的观点,代表了主流观点,也与本律师当初的分析意见一致。

    而该案件如果放在《民法典》实施后,则这个研究生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是“自甘风险”原则。

    可见,该案件二审法院的观点,还是相当具有超前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