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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偶式婚姻/丧偶式育儿”,夫妻未离婚,子女也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近些年来,关于婚姻家庭生活,我们常听到“丧偶式婚姻”或“丧偶式育儿”等说法,指的是名义上保持着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夫妻中的一方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如同丧偶一样。明明是两个人一起生活,明明有家庭有孩子,还有应有的责任,但是所有的一切都只能一个人去扛。

    当然,也有人把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生活、抚育孩子等方面的角色缺失,归为“丧偶式婚姻”或“丧偶式育儿”,认为只要一方很少着家、或者很少陪伴孩子,就属于“丧偶式婚姻”或“丧偶式育儿”,哪怕这一方因为工作性质需要长期在外、也哪怕这一方将挣的钱如数交给家里。

    这么认为,未免过于绝对化,过于严苛了。

    不过,大多数情况是,一方在角色缺失的同时,其他方面同样缺失了。通俗的讲,人没有到位,钱也没有到位。

    那么,对于“丧偶式婚姻”或“丧偶式育儿”,子女的权益怎样维护?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可见,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