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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人员不专业,能有多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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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体检,肾积水8mm,过段时间复查,基本没有变化。当地医院儿科医生说:“这种情况要重视,如果不能自行吸收,还得做手术引流”建议再咨询一下本院泌尿外科医生。而泌尿外科医生答复:“儿科医生说的对,你们最好再去北京儿童医院,问问那里的专家。”

    家长一下子搞紧张了,马上带上婴儿奔波几十公里赶到北京儿童医院,当天是周六,没有泌尿外科的门诊,只能暂时先了解啥时候有门诊、怎样挂号,回来关注了公众号,连续熬了几个晚上刷手机抢号,幸运的是终于抢到了两天后的一个号。好不容易等到这天,再次奔波几十公里赶到北京儿童医院,泌尿科专家还没等家长介绍完情况,就笑了:“这叫事儿吗?”得嘞,警报解除,打道回府。

    如果,当地医院的儿科医生、或者泌尿科医生当初能肯定地说句:“这叫事儿吗?”至于后来这么多的事儿吗?至于反复地检查、两次的长途奔波、关键是这么长时间的担惊受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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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某市某区的法院,我在那里立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时并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承办法官联系我,说“你起诉的这个被告联系不上,我们也去了辖区派出所,派出所出证明说被告户口所在的地址被拆迁了,地址不存在、是空挂户、无法联系被告,你们有没有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如果联系不上,我们就给驳了。”我说:“驳了?是驳什么?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我们这个案件是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所以你不能驳回起诉吧?!那么,是驳回诉讼请求了?那也得开庭进行实体审理了,才能判决是否支持诉讼请求吧?”法官说:“被告联系不上,身份不明。”我说:“怎么是身份不明呢?有身份证复印件,还身份不明?派出所也证明有这个人,还身份不明?仅仅联系不上,就身份不明了?!”随后,我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公告送达申请书,明确提出:我们无法联系被告,请求法院公告送达。法官竟然说:“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要有证明;没有证明的话,不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公告送达。”我说:“派出所都已经出证明,证明了被告无真实住址、无联系方式,不是下落不明是什么?你要说被告不是下落不明的话,那你就直接送达啊;如果直接送达不了,那就是下落不明,那就发公告啊。”法官仍然说:“发不了公告,你们要么撤诉,要么我就给驳了。”我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难道这个司法解释对你们法院不适用?”法官一副官腔:“我们会依法处理的。”过了一段时间,我催问进展,法官说:“我们会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又过了一段时间,还没动静,我说:“法院该发公告就发公告,不发公告的话,也得给个结果啊,不能这样长期搁置吧?”法官说:“你来一趟法院,面谈。”我说:“面谈什么?”法官说:“谈一下案子的情况。”我说:“谈案子的什么情况?是送达问题吗?我们已经明确说了不知道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也提交了公告送达申请书,让我们千里迢迢赶到法院面谈,我们仍然是不知道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那么,是让我们去面谈案件的具体情况吗?案件的实体问题,也是得在庭审中调查的吧?目前,是案件起诉书的送达阶段,还到不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时候吧?”法官:“我是要你们来,再提供一下被告的联系方式......”(还用我把上面的话,再重复一遍吗?我已经明确说了不知道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又过了一段时间,收到了法院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还真敢,荒唐!匪夷所思!

    我们当然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书记员把案卷送往中院,被中院打回来,理由是: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没有向被告送达,手续不全。书记员要求原告交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我说:“我让你们公告起诉书,你们偏偏不公告;既然起诉书没公告,现在案件结果反倒要公告,说得通吗?况且,你们说被告身份不明,那么,对于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发公告,有意义吗?公告给谁看?”书记员说:“不行啊,不公告的话,中院不接收案卷。”我说:“你们自己看着办吧。”过了一段时间,我上网查询,还真发了裁定书的公告,也不知道这个公告费是谁出的钱。这个公告期满后,书记员再次将案卷送往中院,又被中院打回来了,理由是:上诉状没有送达被告,手续不全。书记员又要求原告交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我方的上诉状)。(以下的内容可能与前面类似,请原谅我的重复)我说:“我让你们公告起诉书,你们偏偏不公告;既然起诉书没公告,现在上诉状反倒要公告,说得通吗?况且,你们说被告身份不明,那么,对于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发公告,有意义吗?公告给谁看?”书记员说:“不行啊,不公告的话,中院不接收案卷。”我说:“你们自己看着办吧。”过了一段时间,我上网查询,还真又发了上诉状的公告,也不知道这个公告费又是谁出的钱。这个公告期满后,书记员第三次将案卷送往中院,中院,那才是叫做真正的依法处理呢,不出意料的作出了:“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的英明结果。案件回到了一审法院,重新进入立案、确定承办人的程序,至此,近一年时间过去了。且不说这一年里我们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被告如果在这一年里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呢?原告赢了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是等着救命的钱呢?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有什么意义?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而这一切是谁造成的?是一句简单的“业务水平的问题”或者“对法律的理解问题”能够应付过去的吗?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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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接触过一个律师,这个律师给人的印象够大牌、够专业。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他代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因为标的额大,所以交的诉讼费也多。但这个工程并未进行结算,被告也不配合结算,所以,原告就得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然而,这个大律师并未在法庭明确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只能撤诉后再重新起诉,耽误了时间不说,诉讼费只能退回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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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说“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是对专业人的信任。所以,专业人员就应该精通自己的专业,对得起人们的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