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家庭暴力,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男人打老婆。“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封建传统观念逐渐被摒弃,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男人打老婆是违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这样的法律意识:家庭暴力是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离婚;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能够有以上的法律意识,说明普法工作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如果从法律规定的全面性评价,上述理解,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家庭暴力并非仅限夫妻间的暴力。所谓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除了夫妻之外,老子打儿子,儿子打老子,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行为,等等,都是家庭暴力。另外,未婚同居的,也适用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2、就夫妻暴力而言,不仅仅是男人打老婆,也有女人打老公的。我就办理过一对jingcha夫妇的离婚案,男人诉称常常被女人殴打。
3、就家庭暴力的形式而言,不仅指殴打等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本文就来说一说精神暴力的问题。
说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有法律依据的(附后)。此前,也有人将家庭暴力区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四种,这种区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甚至在家庭暴力中,这种"软暴力"的发生频率、伤害程度,要比身体暴力更高。
但人们至今仍较多地关注身体暴力、而忽略精神暴力,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仅是精神暴力的取证困难,而是从观念上,还没有对精神暴力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就听有法官当庭说“精神暴力不算暴力”。
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积极的精神暴力和消极的精神暴力。可能是:威胁、恫吓、辱骂、诽谤对方,或贬低、挖苦、奚落、嘲笑、刁难对方;也可能是:"冷战",长期不和对方说话,疏远和无视对方,对对方漠不关心。
实施精神暴力的行为人,可能的两种心理状态:一是,既然实施身体暴力容易形成伤痕而被对方取证,那么,就转而实施精神暴力,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拖垮对方;二是,自认为层次高的“文明”人,“君子动口不动手”。
既然有了法律规定,那么,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就应该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司法机关更应该正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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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家暴”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处置有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