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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请病假才不会惹麻烦?

    怎么请病假才不会惹麻烦?
    (董洪辰  北京海淀法院)

    众所周知
    企业职工生病可以请病假
    那如果病情比较严重
    是不是可以一直请病假呢?
    一名职工最多可以请多长时间的病假?
    医疗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这就涉及到“医疗期”的法律问题了

    医疗期的期限有多长?

    大学刚毕业的王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小莫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18年3月1日开始,王女士因为腰椎疾病开始连续请病假。2018年4月19日,在王女士又一次提交病假条时,小莫科技公司人事主管告知王女士,根据公司规定,王女士工作不满2年,仅享受1个月的医疗期,现医疗期已满,如果王女士继续交假条,公司将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为由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产生争议。

    王女士认为,其根据法律规定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则认为,王女士签字确认的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享有医疗期的时长,应以双方约定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2016年4月大学毕业即进入小莫科技公司工作,其患病时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应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小莫科技公司以规章制度缩减王女士的医疗期的行为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工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算?

    贾先生是幸福商业公司的研发部经理,月薪5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标准的70%。2018年6月,已在该公司工作六年的贾先生因病住院,持续请病假。开始,幸福商业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按照每月3.5万元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但自2018年9月起,幸福商业公司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双方沟通未果,贾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幸福商业公司按照3.5万元标准向贾先生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

    本案中,贾先生与幸福商业公司就病假工资有明确约定,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贾先生病假期间工资。

    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李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入职奈斯咨询公司,担任咨询经理,双方签署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3月2日,李先生因上臂骨折就医,之后在家休病假。因愈合较慢,经医嘱需休病假2个月。2018年4月18日,奈斯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通知李先生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以奈斯咨询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通过仲裁和诉讼,要求奈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奈斯咨询公司在李先生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最终,法院判决奈斯咨询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为保护医疗期内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李先生尚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奈斯咨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

    医疗期满续交假条,用人单位咋处理?

    张女士1994年1月入职东方公司工作。2014年3月8日开始,张女士休病假,其依法享受医疗期24个月。2016年3月7日,张女士医疗期满。此后,其继续向东方公司提供全休假条并申请休病假。东方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张女士送达《劳动合同解除告知书》,载明因其的医疗期早已期满,由于其的身体原因持续休病假至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认为东方公司并不存在给其另行安排工作之事宜,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东方公司主张张女士在医疗期满后还提交全休假条,必然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公司未能举证其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已经为张女士另行安排过工作,仅根据张女士向该公司提交的病假申请确认其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公司安排的工作,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东方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原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的正确处理方式应当是先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劳动者仍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不符合退出劳动岗位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东方公司在未给张女士另行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这里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继续休病假时,不要想当然认定其必然无法提供劳动,还应该从人文关怀角度尽量给劳动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