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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没养我小,我还得养你老?

    父亲或者母亲,在孩子年幼的时候,无论主观或客观原因,离开家庭,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等孩子长大成人之后,这个父亲或母亲回来了,要求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要不要脸?气不气人?应不应该?

    按常理、情理甚至天理来说,孩子根本不必、也不应该去赡养这样的父母,早干嘛去了?配为人父母吗?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然而,法律上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父母与子女各自的法定义务,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以对方是否履行义务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情况如何判决处理的?从公布的裁判文书看,随意找出3个案件,情况如下:

    1、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已年迈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收入,只能依靠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照顾原告是三被告应尽的义务,虽原告对三被告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且曾对其中二被告进行了伤害,但已受到法律严惩,不应作为不赡养原告的理由。(二审维持原判)

    2、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认为:王真祥现已年满71周岁,系低保户,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条件困难,向胡瑞主张赡养费,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胡瑞的成长过程中,王真祥并未履行抚养义务,且王真祥尚有其他子女的事实,酌情判决胡瑞每月支付王真祥赡养费200元。对王真祥提出“判令被告在种、收谷子时回家帮助原告”的诉请,因胡瑞成长过程中,王真祥并未尽抚养义务,其与王真祥感情淡薄,将王真祥该项主张强加于胡瑞身上,没有实际意义,故对王真祥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2255号民事判决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必须自觉地积极履行,以保障父母有一个稳定幸福的晚年生活,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本案中,虽然原告多年来未抚养被告,但无法免除被告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且考虑到原告自身的病情,原因特殊,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履行的方式,本案中,考虑原告自被告两岁起即没有对被告履行过抚养义务,双方间的感情较为陌生,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赡养义务应考虑到被告的意愿,循序渐进。......判决:被告王某每月看望原告杨某1一次;每月支付原告杨某1赡养费200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