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段子:一只蚊子叮了我,那么,接下来,我就得好好养着它,供它上学,给它买房子,给它看孩子,……毕竟,它身上流着我的血。
段子的来源,正是出于普天下父母的朴素的本能的认知:自己生的孩子,自己就得好好养着。
“舔犊情深”是动物的天性;养育孩子,也是人类的基本人性。
从法律角度而言,孩子一出生,即具有了法律所保护的一切民事权利,相应的,父母的抚养和监护责任也由此产生。因而,养孩子,不仅是本性,也是法律责任和义务。
怎么养?养到什么程度?
法律并没有限定最高标准,绝大多数父母对孩子的付出,也是朝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方向努力着,当然,一味地宠着、惯着的无原则的溺爱,到头来,肯定是害了孩子,也害了父母自己。
在抚养孩子的一些方面,法律自然是设定了最低要求或者不可逾越的边界的。
原因在于,总是有着那些个父母达不到法律的最低要求,或者突破着法律的边界:
偶有弃婴甚至杀婴的事件发生;同居怀孕,男方不想要,女方非要生,后双方分手,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甚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也有婚内生子的,一方外出,甚至下落不明,对孩子不管不问;有的离婚后,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的监护不力,造成孩子自身伤亡或孩子致他人伤亡;有父母肆意对孩子实施暴力、虐待,把孩子作为自己的私有物品,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有父母对子女厚此薄彼,爱一个恨一个,偏一个向一个;有父母罔顾“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借口不满教育体制和高考体制,不让孩子上学;有父母主观上忽视对孩子的陪伴,存在“丧偶式幼儿”或“留守儿童”现象;有“好吃懒做”的父母,连自己不一定能吃饱,哪管孩子是否饿;......
以上种种,不仅违法,也丧失人性,“良心不会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