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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被误读,丢钱的和捡钱的,究竟谁是爷?

    关于丢失财物、捡拾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最近有两则比较典型的新闻事件:

    一则是,小谢到西安游玩期间不慎将自己的iPhone6遗失,所幸,小谢打通了那部丢失的手机,捡拾人也表示愿意归还。小谢主动给对方发了168的红包,不料对方退还红包,并表示想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最终小谢给对方转了666元。

    另一则是,一出租车司机捡到价值3万的包,归还时提出打表,由失主支付送包的路费。事后,司机遭到乘客投诉。出租车公司称,包已归还,其他问题已由派出所协商解决。

    不由得感叹:“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都有。”

    捡拾到财物要不要归还?有的人认为:东西是我捡的,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我也不想让别人说我一个好,所以就大可不必归还。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拾到财物不归还,重者可能构成侵占罪,轻者也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律上也是必须归还的。

    所以,“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其实是个伪命题,不是单纯的不想昧,更是不能昧、不敢昧。

    那么,在归还时,捡拾人是否可以向失主索要钱财?

    如果捡拾人在管理或归还财物时发生了合理的费用,从情理上讲,失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而且,这个在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从法律角度,捡拾人向失主索要该费用理直气壮,失主支付该费用也是法定义务。

    那个投诉出租车司机的乘客,你和被扶起后反讹人的老太太有什么区别?

    当然,超出以上合理费用之外,或者在管理或归还财物时没有发生任何费用,捡拾人如果向失主索要财物,不仅是“趁火打劫”的不厚道行为,法律上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给不给报酬是失主的事情,捡拾人不能要,要就变味儿了。

    对于失主来说,尽管没有法定义务向捡拾人给付报酬,但情理上最好能够主动地以行动表示感谢。

    失主给了酬金后,捡拾人可以收下,也可以不收。收与不收,都无可厚非,无关道德。

    还有一种情况,对于失主发布的悬赏寻物启事,捡拾人归还财物时,双方成立要约承诺的合同关系,没什么好说的,失主依法应该兑现承诺,捡拾人则可以依法毫不客气地索要该悬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