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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家暴”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处置有力

    前几天,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家暴日,网络上流传着一个问题“对同居女友施暴,是不是家暴?”,随即有法律专家站出来说,“对同居女友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专家的说法当然没有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同居的女友,尽管没有结婚,尽管不属于家庭成员,但是共同生活了,因此,对同居女友施暴,视为家暴,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

    所以,“算不算家暴”已经不是问题了,问题是,界定为家暴了,被打的人就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该家庭暴力行为就一定能够得到有力的处置吗?

    《反家庭暴力法》从预防、阻止家暴,到处置家暴,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企业事业单位,既分工、又协作,形成了一个完备又强大的预防、阻止、处置家暴的法治网络。

    其中,关于处置家暴,《反家庭暴力法》最有力的两点: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2、向人民法院起诉,包括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时候,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包括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翻译一下,就是,遭受家暴,1、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并调查取证,根据家暴情节从轻到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向法院起诉,凭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家暴事实,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判决准予离婚并给予赔偿。

    可以说,对于家暴的处置,法律规定方面是比较完备的,是没有障碍的。

    但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几年来的情况看,似乎与之前并无明显的进步。说到底,还是千百年来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不便干涉、也无权干涉(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由此观念影响,报警后,警察不出警、或拖延出警的情况很常见,尤其对于屡次家暴、屡次报警的,警察都烦了、或者司空见惯麻木不仁见怪不怪了。即便出警了,处理结果,顶多是给个口头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的能有几个,更别说给予治安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了。而没能取得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等相关证据,法院也就很难认定家暴,从而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屈指可数,认定家暴并准予离婚支持赔偿请求也是为数极少的。除了这些证据因素,法院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对家暴主观处置不力的现象,比如有媒体报道,在有证据证明家暴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或拖延离婚案件的审理、画蛇添足地给当事人冷静期,于是乎,在冷静期内,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变本加厉。也正因为前述对家暴行为处置的软弱无力,直接导致家暴行为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乃至屡屡发生,一次比一次严重,且发生家暴的家庭数量也比较多,成了社会的一大顽疾。

    而对于非家暴的暴力行为,报警后,警察出警往往更快,在处置方面,基本是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所以说,在那些传统封建观念仍存在的社会环境下,界定为“家暴”并不是什么好事儿,并不能保障被害者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而是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