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历时一年半之久,昨天,终于有了阶段性的结果。说有了阶段性的结果,是法院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而对于财产问题,因线索较多,需要待全部查清后另案处理。
据法院方面公布的消息,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法院未予支持。
解读一下法院的判决理由,就是:因为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所以,支持了王宝强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法院同时认为,马蓉只是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这个不正当关系,不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同居”,因而,马蓉无须给予王宝强精神损害赔偿。
要我说,这个判决其实对了一半。为什么说对了一半呢?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有配偶者在婚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马蓉这种只是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不构成同居的,也就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王宝强起诉离婚,马蓉又不同意离婚,对类似这样的离婚案件,又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常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当然,不判决离婚,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而且,马蓉因为不构成婚姻法上的“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所界定的过错,也就无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一方面认定马蓉只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属于“同居”,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故无须给予王宝强精神赔偿。但另一方面,又把马蓉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当做了“同居”,当做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而判决离婚。
所以说,法院的这个判决,其实是自相矛盾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不正当关系,只要不构成同居,就都不是婚姻法上的过错,就都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当然不是。司法实践中,较多的裁判观点显示,对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尽管不构成同居,但如果生育有孩子的话,也会被认定为婚姻法上的过错行为,会准予离婚,并判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精神赔偿。